(2016)粤19民终7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陈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7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莞长路边。法定代表人:郭卫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杨娟、张艳丽,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世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摩根世家公司与陈林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限摩根世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林支付2015年10月工资7057.57元、2015年11月1日工资149.83元;三、限摩根世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125.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852.0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910元;四、限摩根世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林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303.99元;五、限摩根世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林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1818.57元、2015年年休假工资1196.32元;六、驳回摩根世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陈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20元,由摩根世家公司负担10元,由陈林负担10元。摩根世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至五项;2、摩根世家公司无需支付陈林2015年10月份工资7057.57元、2015年11月1日工资149.83元;3、摩根世家公司无需支付陈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125.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52.0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910元;4、摩根世家公司无需支付陈林停工留薪期工资6303.99元;5、摩根世家公司无需支付陈林2014年年休假工资1818.57元、2015年年休假工资1196.32元;6、本案受理费由陈林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摩根世家公司与陈林的劳动争议经原审法院作出(2016)粤1972民初58号民事判决,摩根世家公司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陈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陈林在一审审理终结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摩根世家公司的存款80414.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原审法院缴纳了保全费824.14元。原审法院根据陈林的申请依法冻结了摩根世家公司相应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摩根世家公司的上诉,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摩根世家公司虽不服原审判决,但并未陈述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亦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摩根世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林于一审判决后向原审法院申请实施保全措施而产生的保全费824.14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由摩根世家公司负担。综上所述,上诉人摩根世家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保全费824.14元及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