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05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颜小华,女,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