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浩程与被执行人马振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浩程,马振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马浩程,男,1998年06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温家村。被执行人:马振业,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龙湖名园小区5号楼1单元X楼X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浩程与被执行人马振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