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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闫瑞强与XX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强,XX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952号原告:闫瑞强,男,汉族,52岁,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XX贵,男,汉族,53岁,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闫瑞强诉被告XX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闫瑞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瑞强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瑞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闫瑞强负担。审判员 蔡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庆萨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