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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5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5694陆步美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步美,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5694号原告:陆步美,男,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淮安市清浦区。被告:曹磊,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米兰花园西南角)。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胡伟(实习),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步美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缺乏法律知识,提起本次诉讼的违法性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磊的起诉,因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步美撤诉。案件受理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陆步美负担。审 判 长  刘姚根代理审判员  王鲁娜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