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曹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478号原告:曹某1,男,193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曹某2,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曹某3,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曹某4,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曹某5,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1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审判员 李继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丰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