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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曹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478号原告:曹某1,男,193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曹某2,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曹某3,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曹某4,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曹某5,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1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审判员  李继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丰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