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兵与张建平、郭秀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张建平,郭秀美,张伶俐,周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郭秀美,女,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伶俐,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扬,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兵依据(2015)皋新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平、张玲俐、郭秀美、周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兵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兵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