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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大莉与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莉,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568号原告:唐大莉,女,汉族,1983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苏家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392456X6。法定代表人:荆安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大莉与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大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美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