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国振与被告郑士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振,郑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319号原告:韩国振,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女,1979年1月4日生,汉族。系原告韩国振妻子。被告:郑士军,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原告韩国振与被告郑士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国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振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国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国振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