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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475号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王瑾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告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武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京华东道。案由:买卖纠纷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经和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36元,减半收取325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素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