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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贞丰县万宏钢管租赁部与张万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贞丰县万宏钢管租赁部,张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97号原告:贞丰县万宏钢管租赁部(万宏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者聂芝明。被告:张万和,男,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贞丰县万宏钢管租赁部诉被告张万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张万和现下落不明,待被告张万和回来后再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贞丰县万宏钢管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万和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贞丰县万宏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贞丰县万宏钢管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