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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明、李超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明,李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7号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20号。法定代理人:赵丽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颜会,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周明,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超,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李超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屹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峻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