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执3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忠荣、高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忠荣,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3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金益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忠荣,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高小燕,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被告徐忠荣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执3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委托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忠荣、高小燕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路南侧玉河桂花苑×幢×号(房地产权证:黄-×××号)的房产。2017年4月7日,程某(男)、许某(女)以700000.00(柒拾万元)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路南侧玉河桂花苑×幢×号(房地产权证:黄-×××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某、许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程某、许某时起转移。买受人程某、许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周国庆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