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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金燕、贾明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燕,贾明贤,杜林贵,陈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燕,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明贤,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林贵,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静平,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再审申请人王金燕因与被申请人贾明贤、杜林贵、陈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金燕对杜林贵在贾明贤处借款38万元的事实不知情,王金燕与杜林贵于2010年初就已经分居,双方互不往来,经济各自独立,该借款未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原审判决王金燕和杜林贵共同偿还借款38万元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杜林贵个人偿还案涉借款38万元。申请人王金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杜林贵在与申请人王金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申请人贾明贤借款3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因王金燕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贾明贤与债务人杜林贵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杜林贵个人债务,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杜林贵与王金燕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贾明贤知道该约定,故原判认定案涉借款38万元为杜林贵与王金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并无不当。王金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珂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