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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兴凯、杨兴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兴凯,杨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杨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会琼,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兴凯,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杨兴利,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兴凯、杨兴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改制,南充市嘉陵区农村���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已收归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4日,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杨兴凯、杨兴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