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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10号之一原告: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316国道与东环路交界处(大唐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金军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忠,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公司员工。被告: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汇小区5栋3001。法定代表人:刘书强。原告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为减轻诉累,原告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管 理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