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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241戚敏华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敏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戚敏华,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锡锋,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戴康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96号。法定代表人徐岳忠,该公司董事长。戚敏华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终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戚敏华工程款1991061.73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2720元,由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戚敏华负担2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0元,由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戚敏华负担27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部门查询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余额较少;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处置之中;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终2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苏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