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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杜军、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杜军,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开发部主管,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周静,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路管理局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军与被执行人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