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建发、张宝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发,张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206号被执行人:杨建发,男,1975年10月4日,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被执行人:张宝国,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发、张宝国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建发、张宝国不履行(2016)辽028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杨晋永审判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