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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淑华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中心小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19号原告:韩淑华,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中心小学,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法定代表人:荆永刚,校长。原告韩淑华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中心小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淑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淑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