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辽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辽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辽东,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2014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辽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辽东在本市渔薪镇“富迪超市”大门口将毒品“麻果”以每颗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4四颗,交易结束后两人离开时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张辽东身上搜出“麻果”三颗(净重0.29克),从陈某,4身上搜出其向张辽东购买的“麻果”四颗(净重0.3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该七颗“麻果”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辽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辽东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天门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提取检材记录,证人陈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现场视频及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辽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辽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辽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麻果”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伟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高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