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启玉与许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玉,许建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212号原告熊启玉。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豪,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启玉诉被告许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熊启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启玉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启玉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启玉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