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启玉与许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玉,许建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212号原告熊启玉。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豪,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启玉诉被告许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熊启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启玉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启玉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启玉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