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司惩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嵘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闽02司惩10号被拘留人:李嵘,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厦执行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厦门百益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拟处置本案的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曾超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旗山路7号房产,在本院张贴腾房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刘某、李嵘、李某1、邹某、李某2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厦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刘某、李嵘、李某1、邹某、李某2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多次通知占用人李嵘迁出厦门市思明区旗山路7号房屋,但李嵘至今仍未迁出上述房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依法应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嵘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