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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柴玉钊与被告高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钊,高文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577号原告:柴玉钊。被告:高文健。原告柴玉钊与被告高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玉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文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玉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1000元,给付至诉讼之日的利息984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3日,被告以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借款4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逾期未还款加收违约金。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请求判令归还并承担逾期利息及诉讼费。被告高文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举出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被告高文健以有急事等为由先后向原告柴玉钊借款多次,2016年2月13日双方经清算,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4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22日前偿还,逾期不还则承担违约金。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并收取了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对于未履行还款义务所形成的债务,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损失等合同责任。原告提交法庭的借条以及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其与被告高文健民间借贷关系并实际交付了借款的事实,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1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借款期限届满至诉讼之日的违约损失9840元的理由正当,要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诚信原则予以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文健给付原告柴玉钊借款41000元,承担利息9840元,合计5084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口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