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学斌与刘晓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斌,刘晓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665号原告:梁学斌,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刘晓阳,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梁学斌与被告刘晓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梁学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先予执行申请费1900元,计2400元,由原告梁学斌负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