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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学斌与刘晓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斌,刘晓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665号原告:梁学斌,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刘晓阳,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梁学斌与被告刘晓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梁学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先予执行申请费1900元,计2400元,由原告梁学斌负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