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执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晓庆申请执行马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庆,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晓庆,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马超,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吴晓庆与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马超所有的位于炳一区攀枝花大道东段572号5单元7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超所有的位于炳一区攀枝花大道东段572号5单元7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S001015**)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