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怀庆与武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怀庆,武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徐怀庆,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苏坊镇高义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武美玲,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渭清南路75号,居民。本院在执行徐怀庆与武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美玲应履行案款59000元及2016年10月1后的房租、物业费及暖气费18377.5元、诉讼费637.5元、执行费785、元共计788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徐怀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