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佳轩、马海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轩,马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李佳轩,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马海青,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佳轩与被执行人马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永革审判员 任遵福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