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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伏云先、金贵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伏云先,金贵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郎红。职务:局长。地址:师宗县丹凤镇康育路10号。被执行人:伏云先,男,现年48岁,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足法村委会新村***号。被执行人:金贵仙,女,现年48岁,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足法村委会新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伏云先、金贵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伏云先、金贵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