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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与常州飞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常州飞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1871号原告: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灵山中路26号。诉讼代表人:常州昕加欣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剑,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飞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顺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常建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广电东路8号3幢3117B室。法定代表人:袁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8号B座6层。法定代表人:陈宝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135号1103室。法定代表人:陈齐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常州飞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江苏省西夏墅工具产业基地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