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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亚辉、史文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辉,史文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辉,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文彬,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奇,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亚辉因与被上诉人史文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9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亚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亚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王亚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占军代理审判员  庞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