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友、王领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友,王领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1525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间市北街口。代码:91130984796586384X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王建友,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王领群,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建友、王领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友、王领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信用社)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9日王领群担保王建友在河间市农村信用社兴村信用社办理借款50000元,期限为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8月18日,借款用途购电料,执行月利率11.48‰。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王建友、王领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2.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据3.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证据4.借款借据一份;证据5.贷款催收通知书四份。被告王建友、王领群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做如下认定:证据1-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9日信用社所辖的兴村信用社与王建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借款人王建友,借款50000元,用途购电料,期限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8月18日,利率11.48‰,借款方式为保证担保。同日兴村信用社与被告王领群签订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债务人王建友,保证人王领群,债权人兴村信用社,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50000元及利息,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兴村信用社向王建友发放贷款50000元。2011年9月27日王建友偿还利息631.4元,2011年12月23日原告偿还利息1741.13元,2012年3月29日还利息1741.13元,2012年6月24日偿还利息1760.27元,2012年9月27日还息2085.53元,2013年12月29日偿还利息5000元,原告王建友偿还利息共计12959.46元,尚欠本金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与被告王建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信用社与被告王领群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建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所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领群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建友、王领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项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12959.46元),被告王领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领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5元由被告王建友负担,被告王领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