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广明与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明,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936号原告:朱广明,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吕秀方,该公司经理。原告朱广明与被告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朱广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9元,由原告朱广明负担。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