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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佘增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佘增志,郭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特10号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佘增志,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干河沟中街17号。被申请人:郭现龙,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邯郸市临漳县南东坊镇武学村幸福路1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佘增志、郭现龙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佘增志、郭现龙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佘增志、郭现龙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审 判 长  马秀峰代理审判员  孙仲晗人民陪审员  杨红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