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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某1与施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施素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72号原告:何某1,男,200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法定代理人:何某2,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施素珍,女,193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显荣,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1与被告施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1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