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玄强与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玄强,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玄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西锋,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桂林,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玄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玄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玄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玄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玄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耀勇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琳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