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大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民,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五井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110101931。被执行人;徐达磊,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太平居委会2189,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0524005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民与被执行人徐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