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94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山西省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现住宁武县凤凰镇大河堡豪德园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山西省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现住宁武县城解板沟。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已协商了结,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