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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94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山西省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现住宁武县凤凰镇大河堡豪德园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山西省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现住宁武县城解板沟。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已协商了结,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