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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李俊与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MC工业地块。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527号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