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燕某与八十五、八正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八某,正某,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08号原告燕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八某,男,37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正某,女,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翁牛特旗。被告宝某,男,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与被告八某、正某、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