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08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与江苏博天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江苏博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4号。负责人孙海燕,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宜龙,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江苏博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旭明,公司董事长。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江浦支行)与江苏博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做出的(2016)苏0111民初2089号民事调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江苏博天纺织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4951元及2016年7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80元。因被执行人博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江浦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万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4月20日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博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虞学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现申请执行人翰嘉公司同意中止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苏011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