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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兴华与高强、高永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华,高强,高永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948号原告朱兴华,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委托代理人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强,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被告高永喜,男,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华诉被告高强、高永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朱兴华承担。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