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与宜昌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宜昌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财保1号申请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负责人付军华,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文钟来,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宜昌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枝江市。法定代表人张裕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71.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等值财产(担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因被申请人宜昌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未支付律师服务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7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唐 静审判员 杨其军审判员 汪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婧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