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447号申请人刘赶与被申请人上海尊碧快递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9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上海尊碧快递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赶人民币53952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刘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上海尊碧快递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53952元,缴纳案件执行费70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故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公告、执行笔录等为凭。本院认为,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故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赶依据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99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