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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耿荣昌与被告黄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荣昌,黄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528号原告:耿荣昌,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瑞,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涛,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亮,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耿荣昌与被告黄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耿荣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荣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荣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