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耿荣昌与被告黄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荣昌,黄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528号原告:耿荣昌,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瑞,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涛,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亮,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耿荣昌与被告黄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耿荣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荣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荣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