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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尚娣与邹志伟、吴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娣,邹志伟,吴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尚娣,女,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邹志伟,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吴雪林,女,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李尚娣与被执行人邹志伟、吴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李尚娣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支付李尚娣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700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每日万分之1.75元)。四、负担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80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因被执行人邹志伟、吴雪林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尚娣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