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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慕红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慕红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475号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男,职务: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新,男,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慕红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慕红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玖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