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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磨定环、韦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磨定环,韦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磨定环,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素梅,女,1975年5月1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磨定环与被执行人韦素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部分执行后于2016年5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现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韦素梅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权利,双方同意(2015)都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