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9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戴建军与张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军,张治杰,陈夏卉,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9934号申请人:戴建军,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仰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治杰,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陈夏卉,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张志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戴建军诉张治杰、陈夏卉、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建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治杰、陈夏卉、张志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治杰、陈夏卉、张志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张治杰、陈夏卉、张志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凤新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