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福海、德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海,德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05号申请人:于福海,男性,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光县。被执行人:德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四女寺镇四女寺镇。本院在执行于福海与德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